荆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08-02 10:50信息来源:荆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的起、管得好、长受益”,更好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发〔2012〕21号)、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监管工作指南(试行)》(鄂水利函〔2021〕6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时期“十六字”治水思路为指导,贯彻落实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以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强化工程建后管护监管为手段。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责任明确的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监管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运行维护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采取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措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受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各地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域特点和不同农田水利工程类型,科学制定管护标准,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建管并重、改革创新。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管护模式,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1.工程运行管护监管有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管责任履行有力,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监督考核、督促指导制度全面落实。

2.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督促县级出台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根据管护实效,安排维修养护经费。在2022年底前,各地按照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管护主体,确保一个工程一份管护档案,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协议、一套管护机制落实到位。

3.工程建后管护落实到位。到2025年,力争实现区域内所有农田水利工程台账完善、产权确权到位、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制度健全、管护经费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良性、高效运行。

(四)管护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塘坝、泵站、拦河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等。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管护基础。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并明确产权后,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确权登记的农田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进行登记造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农田水利工程底数,及时建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台账。

(二)规范工程移交。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质量完成新一轮高标准农田项目年度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运行维护主体,确保新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输水通畅,建筑物运行正常,并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四个一”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移交,确保每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明晰。原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积极做好项目验收,并根据要求做好产权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产权移交手续完备,管护主体及责任落实到位。

(三)压实管护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组织维修。各地要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确定不同类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主要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受益主体负责运行维护。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

(四)创新管护方式。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县级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

(五)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确权移交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管。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通过组织暗访巡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开展评估等方式,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或个人履行运行维护的责任。市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适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效果和监管情况抽查暗访,通报检查结果。同时,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逐步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和监督、评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举措,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运管经费。各地要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投入力度,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级要修订完善管护办法,逐步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结合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划分、规模和标准,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筹措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出台政策,采取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予以倾斜支持。同时,要加快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确定和调整水价,加强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地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在建农田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产权改革和确权移交,明确管护主体。水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标准和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运行维护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地要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县、乡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要从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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