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4-12-03 10:14信息来源:荆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根据《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3 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9〕65号)等文件要求,对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办移民〔2021〕176号),初步梳理的湖北省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原迁移民资金发放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完毕后出生、娶进、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扶持资金应予缓发:(一)扶持对象服刑期间;(二)扶持对象失联期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4月1日前完成。移民村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减的人口造册登记,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核减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3月10日前报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二、后期扶持项目

(一)项目确定

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后期扶持项目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注意事项:保存、收集移民村代表大会的会议相关资料、公示资料等,归入项目档案。

(二)项目库

1、项目库的建立

要求:鄂水利规〔2020〕3 号第八条,入库项目原则上由移民村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跨村入库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跨乡(镇)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编制入库。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第九条,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可行性、合规性进行筛选审查,统筹区域发展目标,确定入库项目,经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备案。

注意事项:项目库的确定不能随意拼凑,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开展一定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提高项目库的建库质量很关键。

2、项目库的动态管理

要求:鄂水利规〔2020〕3 号第十条,项目库每年可动态调整一次,市(州)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移民管理部门每年10月1日前将调整后的项目库报省水利厅备案。项目库是编制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未纳入项目库的后扶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注意事项:项目库建立后,部分项目发生变化但未按要求及时动态调整项目库并报水利厅备案。项目库未及时动态调整容易造成项目计划与项目库脱节,甚至出现空有项目库但依然存在资金等项目的情况发生。

(三)计划管理

1、计划备案

要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不高于上年度下达资金计划额度的 20%,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于 10 月 1 日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年度项目计划未报备的不予下达后扶项目资金。

鄂水利规〔2020〕3 号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总额及构成、项目资产产权、效益分析、主管单位、受益移民及总人口等。

注意事项:(1)各县(市、区)思想上应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主动适应计划提前备案的要求,提前做好备案计划的准备工作,切忌备案计划简单应付,实际资金到位资金后又重新申报项目计划。项目计划表内容要涵盖鄂水利规〔2020〕3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2)建立项目时,资金投向要符合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9〕65 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且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严禁投向非库区村和非移民安置村。

2、计划调整

要求:鄂水利规〔2020〕3 号第十三条 通过备案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任意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调整范围不应超过年度项目计划资金总额的 10%,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注意事项: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发生较大变化,均应及时履行计划调整程序。计划调整按原计划申报、审批渠道办理。

3、计划申报

要求:原则上备案计划要包含年度预算所有资金,包括原迁直补结余资金、新增人口资金、项目资金、省际库区基金等。

注意事项:原迁直补结余资金要及时转为项目扶持。对于确因特殊原因未纳入备案计划的资金,预算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要完成计划申报,计划申报3个月内要完成审批。

(四)项目前期工作

要求:鄂水利规〔2020〕3 号第十三条,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后扶项目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总投资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移民资金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单个后扶项目,立项前需报省水利厅对其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移民资金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后扶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移民美丽家园建设项目可采取“一村一项目”打捆实施。后扶项目应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管护责任、管护机制、管护资金来源,确保项目建成后管得好、长收益。

注意事项:(1)部分区县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方案由村委会自行编制,内容过于简单,深度不足,不能指导后续施工。建议尽量委托由资质的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既有实施方案或设计文件,又有概算表。(2)后扶项目应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开展前期工作,尤其是生产开发项目,必须前期工作阶段就要明确项目产权归属、移民收益分配和保障机制等。(3)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有条件的区县尽可能组织审查,提高前期工作成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五)项目“四制”管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要求:鄂水利规〔2020〕3 号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注意事项:(1)对于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开展招投标。对于实行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注意采购过程的规范性。(2)对于实现工程监理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督促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提供监理规划、监理日志、隐蔽工程旁站记录、工程计量签证等资料。(3)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根据《民法典》的要求参照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确保内容完整、签章手续齐全。

(六)项目实施

要求:鄂水利规〔2020〕3 号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跨年度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使用年度确定项目建设期。后扶项目应自资金下达后 3 个月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审批单位撤销项目计划;后扶项目计划资金自预算下达日起两年内未拨付使用的,由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资金。

注意事项:项目计划批复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尤其是项目合同签订后,加强组织协调与分析研判,切忌出现项目实施进度滞后工期半年以上。

(七)项目验收管理

要求:鄂水利规〔2020〕3 号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完工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注意事项: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验收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参与验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八)项目竣工结算

要求:鄂水利规〔2020〕3 号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完工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注意事项:(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竣工结算,切忌竣工结算不及时;(2)竣工结算审核参照相关规范执行,切忌竣工结算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九)资金使用管理

1、资金使用范围

要求:《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9〕65 号)第九条 基金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注意事项:资金使用一定要按照财政部及湖北省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超范围使用资金。

2、资金支出进度

要求:《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9〕65 号)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高效使用。

鄂水利规〔2020〕3 号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计划资金自预算下达日起两年内未拨付使用的,由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资金。

注意事项:资金结存比例过高一直是很多区县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项目库、计划备案都是为了消除资金等项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的手段。各县(市、区)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上年度资金结存比例截至当年底结存比例必须控制在40%以内,如2022年度资金结存比例截至2022年底结存比例必须控制在40%以内。

3、资金管理

要求:《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9〕65 号)第十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用于原迁人口直补到个人的,严格执行《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发〔2019〕31 号)有关规定,委托代发银行实行一卡发放。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应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落实县级报账制要求,实行专账管理。

注意事项:(1)后期扶持资金要实行专账或辅助账管理;(2)原迁人口直补资金要直达移民个人账户,项目资金直达施工单位;(3)后期扶持资金往来款2年未及时清理,长期挂账;(4)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数额、时限等结算与支付工程价款;(5)报账原始凭证及附件不符合规定;(6)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内,资产交付手续不齐,资产接受单位不明确、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

(十)档案管理

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和鄂水利规〔2020〕3 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后扶项目档案,分类保存。对于打捆招标的项目,可对招标部分建立项目公共档案,实施部分建立单项档案,并建立两者互查索引。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要参与建立能反映项目建设管理整体情况的项目档案。

注意事项:(1)项目归档要及时,按“一案一档”的要求整理归档;(2)项目归档资料要清晰齐全,建立档案资料目录,一般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批复(含调整)、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招投标资料、项目验收、项目施工过程、监理、竣工结算、项目管护移交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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